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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,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7日對罪犯張維平、周容平執行死刑。
2004年12月至2005年1月間,周容平等人經(jīng)密謀后,入戶(hù)強行搶走一名幼兒,隨后交給張維平販賣(mài);2003年9月至2005年12月間,張維平還單獨拐賣(mài)兒童8名。
2018年12月28日,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(kāi)宣判,以拐賣(mài)兒童罪判處張維平、周容平死刑,剝奪政治權利終身,并處沒(méi)收個(gè)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張維平、周容平上訴后,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刑事判決,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。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,第一審、第二審判決認定事實(shí)清楚,證據確實(shí)、充分,定罪準確,量刑適當,審判程序合法,依法核準對張維平、周容平判處死刑的判決。
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,充分保障了被執行罪犯的合法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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