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法修正案九對受賄罪的新規定是什么?
本次刑法修改對貪污受賄犯罪則相應規定三檔刑罰,即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,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,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。同時(shí)新法對數額特別巨大,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特別重大損失的,保留使用死刑。
刑法修正案九新增“終身監禁”
在原刑法第383條中增加一款規定,對犯貪污、受賄罪,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,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(shí)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(mǎn)依法減為無(wú)期徒刑后,終身監禁,不得減刑、假釋。
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對受賄罪的規定是什么?
第三百八十四條【受賄罪】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(wù)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財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的,是受賄罪。
國家工作人員在經(jīng)濟往來(lái)中,違反國家規定,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、手續費,歸個(gè)人所有的,以受賄論處。
第三百八十五條【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】對犯受賄罪的,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,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。索賄的從重處罰。
第三百八十二條【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】對犯貪污罪的,根據情節輕重,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:
(一)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。
(二)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(méi)收財產(chǎn)。
(三)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(wú)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(méi)收財產(chǎn);數額特別巨大,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,處無(wú)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處沒(méi)收財產(chǎn)。
對多次貪污未經(jīng)處理的,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。
標簽: 刑法修正案九 刑法修正案九的說(shuō)明 刑